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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现金补贴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点击次数:1741    发布时间:2014-8-14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在实际的业务中,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多以凭票报销为主,也有直接发放现金补贴为由操作,二者的发放形式不同,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主要研究以发放现金补贴方式的通讯费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以发放现金补贴方式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都将补贴类的现金并入了职工工资范畴。究竟属于职工工资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先看看二者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在实际的业务中,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多以凭票报销为主,也有直接发放现金补贴为由操作,二者的发放形式不同,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主要研究以发放现金补贴方式的通讯费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以发放现金补贴方式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都将补贴类的现金并入了职工工资范畴。究竟属于职工工资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先看看二者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工资薪酬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以上二者的定义可知,税务上通讯补贴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财务上通信补贴按货币化改革与否进行不同处理,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对于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范畴核算。
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能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就税法而言,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区别开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符合以上规定,即可税前扣除。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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