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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点击次数:1708    发布时间:2014-12-3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案例:乙有限公司系生物药品制造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新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A型仪器一台,含税价为100万元

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1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案例:乙有限公司系生物药品制造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新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A型仪器一台,含税价为100万元。201461日,又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B型机器设备一台,含税价为120万元。已知AB固定资产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且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范围。企业AB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分别为5年和8年,残值率均为5%。由于该类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A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B型固定资产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该AB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析:企业对A型固定资产按5年直线法摊销,对B型固定资产按8年直线法摊销,2014AB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计算口径应为24.54万元[100×95%÷5÷12×11)+(120×95%÷8÷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精神,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该公告同时规定,“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AB固定资产2014年税法应计提折旧和扣除的口径为112万元(100120÷10÷12×6×2)。由于企业会计和税法口径存在一定差异,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就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据此,乙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9.73万元[11224.54)+24.54×50%]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误区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28.html

    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解析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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