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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售后回购会计处理
点击次数:1677    发布时间:2015-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房地产企业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将所售房地产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

房地产企业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将所售房地产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201011日将一栋已完工的商务楼销售给乙银行(经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售价为5000万元。该栋商务楼的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约定20121231日房地产企业将该栋商务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

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3年,应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出售房产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借:发出商品     4500

贷:开发产品    4500

2.2010年和2011年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3.20121231日重新回购房产时:

借:其他应付款    5400

财务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5600

借:开发产品   4500

贷:发出商品  4500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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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方式转让房地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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