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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点击次数:1438    发布时间:2011-3-1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情况下,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据实扣除。(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情况下,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据实扣除。
(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问题。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五)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不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八)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该管理办法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
(十)企业购买字画、古董、玉器等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购买字画、古董、玉器等物品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计提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旅游业企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依据《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辽国税发【2009】42号)的规定,旅游业企业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收入额按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确认。
(十二)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期限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否需要备案?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稽查查补的已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填报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中,输入“三期”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同稽查部门沟通稽查信息,责令纳税人及时、如实填报附表四,确保不重复弥补亏损。
(十三)企业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中含有打包的部分债权。如贷款额为1亿元,其中8千万元是货币资金,2千万元是不能收回的债权,这部分债权可否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处理?这部分债权不是该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四)新办企业是否可以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如年度中间新办企业到年末汇算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新办企业可先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经营的月份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人员、资产等指标,如符合条件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或抵顶税款。
(十五)企业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已提折旧2年,若按40%进行加速折旧,是按10年加速成6年再减去2年后,按4年进行折旧,还是按10年先减去2年后再加速折旧?
按10年先减去2年后再加速折旧。
(十六)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类饲养是否包括家禽孵化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牲畜、家禽饲养项目包括鸡、鸭、鹅、驼鸟、鹤鸪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
(十七)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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