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新《发票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点击次数:2003    发布时间:2011-6-7    文章来源:新《发票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文章摘要:
新《发票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新《发票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问: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分别是何时制定和施行的?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是在1993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12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6号形式发布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是在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87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修订后新《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问:《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还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吗?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于2011年1月2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2011年2月14日签署了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问: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后,发票上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今后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问:新式发票专用章的样式有什么变化,何时启用?
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等进行了公告。
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企业的条件和确定,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一是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是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其次明确了印制发票企业的确定方式,即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问: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新《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新《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问: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新《发票管理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行为是如何定义的?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果在2011年2月1日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适用哪一个《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依据上述法条,税务违法案件应当视税务违法事实的实际发生时间,确定法律的适用。有关事实如果发生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生效日之前的,一般应根据原《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生效日之后的,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何种服务?
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问: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同时,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