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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点击次数:2699    发布时间:2011-6-15    文章来源: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文章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

 

  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

 

  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 高新认定6大条件: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例如购买或投资者注入)、并购、受赠、5年以上独占许可。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必须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以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5.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3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最大砝码。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两个重要指标的理解与把握

 

  《通知》主要涉及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几个指标。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的概念比较明确,不需要过多解释和说明,在此不再重复。

要享受高企优惠,获得高企认定是前提,享受优惠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要件。高企在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减免税条件就成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条件主要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这也是税务部门管理关注的重点。

 

  (一)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税收优惠涉及研发费用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和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认定要求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八大类费用,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中对除了要求对研发费用需要分项目归集外,没有十分明确和具体要求,也没有要求必须在科技部门立项,形式要求相对不高,侧重于企业的内部控制。高新认定办法规定要求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时只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大类,高新申报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要求侧重整体及数额,企业可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妥善归集各个项目下,且只要企业归集合理,即便工作指引中没有完全列明的有关费用也可以归集到相应类别中去。

 

  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明确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四部分。

 

  四、其它规定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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