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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1-12 09:21:00

申请核定征收纳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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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1-12 09:45:00投诉

申请核定征收纳税程序

核定征收是对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核准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定期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收方式。
1、适用范围
(1)首次申报3个月后,账册不健全、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企业经主管区局(所)核准,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2)首次申报3个月后,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由主管区局(所)按照规定程序调查核准后可采用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征收方式。
(3)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首次申报时,主管区局(所)可直接采取定期定率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4)个人独资企业可按照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不包括具有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5)在国税局实行查账征收、缴纳增值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般应在我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征。
(6)未依照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7)其他。
2、申请程序
2.1 ?申请定期定额程序
2.1.1申请定期定额(双定户)资料
纳税人如实填报《核定征收方式申请表》及《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调查表》,并按行业分别提供表中列示的费用支出项目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2)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国税局核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提供)(验原件);
(3)从业人员工资表、最近月份水电费与通讯费的原始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资料的中,如果纳税人提供了第(2)项资料,可以不用提供其它资料。
税务机关对于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录入纳税人信息,同时打印《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对于持国税局《定期定额免予建账核定通知书》的国地税共管户,按照国税局核定的月经营收入定额录入核定记录,即时打印核定通知书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按要求审核完毕后,由纳税人持《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前来领取核准结果。
2.1.2纳税定额调整办理程序
(1)定额调整的范围与期限
定额调整是对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进行审核调整,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而主动提出的定额调整申请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发票管理信息、举报等信息来源开展的定额调整。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2)需要进行定额调整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调整申请表》和《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调查表》和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3)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送达纳税人。
2.1.3补充说明
(1)定额有效期截止后,纳税人继续申请核定的,需重新提交《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调查表》,经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同意后该纳税人方可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经审核不同意的,应改为查账征收;定额有效期截止后,纳税人未继续申请核定的,自定额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恢复查账征收。
(2)在日常管理中,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从业人数未发生变化的双定户,每月应税营业额无论低于或高于核定定额20%以内的,仍按核定的定额征收,待下期再作调整。
对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从业人数发生变化的双定户,如实际营业额低于核定定额的,仍按核定的定额征收,其经调查核实后的实际营业额作为下期调整的依据;如实际营业额高于核定20%的,应按实际营业额征收,不受定额的限制并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3)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4)定期定额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函告该纳税人;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通知前,应按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申报纳税。
(5)定期定额纳税人申请银行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税款。银行储蓄扣税是指“双定户”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通过与银行联网的电脑自动生成扣税信息直接通知银行划解税款的方式。
2.2 ?申请定期定率程序
定期定率核定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基础上对已核准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经营行业、规模档次、成本费用、从业人数、利润率等情况,核定纳税人的月经营收入所得税附征率的一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此方式要求纳税人能够准确地核算收入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定期定率的纳税人除向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方式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准确核算收入方式方法的书面说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2)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3)从业人员工资表、最近月份水电费与通讯费的原始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税务机关对于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录入纳税人信息,同时打印《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对于持国税局《定期定额免予建账核定通知书》的国地税共管户,按照国税局核定的月经营收入定额录入核定记录,即时打印核定通知书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按要求审核完毕后,由纳税人持《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前来领取核准结果。
2.3 ?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核定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基础上,对已核准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经营行业、规模档次、成本费用、从业人数、利润率等情况,核定纳税人的月经营收入应税所得率的一种征收方式。
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除向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方式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准确核算收入或费用方式方法的书面说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2)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3)从业人员工资表、最近月份水电费与通讯费的原始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税务机关对于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录入纳税人信息,同时打印《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对于持国税局《定期定额免予建账核定通知书》的国地税共管户,按照国税局核定的月经营收入定额录入核定记录,即时打印核定通知书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按要求审核完毕后,由纳税人持《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前来领取核准结果。
3、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程序
取消核定征收是对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于其经营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变更征收方式,或者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发现纳税人已经具备建账能力,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核定征收方式。
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报告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税务机关对于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录入纳税人信息,同时打印《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受理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审核,并打印《取消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或《不予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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