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7-08-02 10:25:00投诉
一、全国性政策,个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没有出台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中包括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全国只有天津一个地方,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规定,为减轻个人贷款负担,市地税局早在1999年10月发布《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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