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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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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8-31 08:37:00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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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8-31 08:53:00投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使用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软件采集和上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二)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软件查询和下载稽核比对结果。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一般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
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办理材料: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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