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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是大致相等,两张信用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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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对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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