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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即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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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暂估入账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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