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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对于这种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数额,税务当局也能允许也可能不允许超过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数额是否允许超过应纳税额,税收抵免划分为"有剩余的抵免",即扣除数额不超过应纳税额和"没有剩余的抵免",即没有抵尽的抵免额返还给纳税人两类。在西方国家,税收抵免的主要有两种:即投资抵免,又称投资津贴和国外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税收抵免只适用于居住国(即输出国)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如果居民国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税收抵免就不适用了。居民管辖权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在这个国家纳税。来源地管辖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来源地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从本国取得的收入就该在这个国家纳税,而从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在本国就不需要纳税。
    2.允许纳税人抵免的税额有个限度。抵免法的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中较小的那一个。注意:这个公式表明居民在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并非都能在居民国得到抵免,而是有个上限。可抵扣上限=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因此,当来源国税率等于居民国税率时,全部已纳税款都能抵扣掉;当来源国税率大于居民国税率时,按居民国税率计算的部分可抵扣,超出部分不能抵;当来源国税率小于居民国税率时,按来源国实际缴纳部分全额抵扣,并在居民国补缴差额部分,这种方式使得来源国采取低所得税率来吸引外资策略的效果大打折扣了。同时,当来源国税率高于居民国税率时,抵免法并没有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就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率高的资本吸收国造成了降低税率的压力。
    3.税收抵免法是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管辖权矛盾的一种调和。该方法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置于优先地位,但又不彻底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的征税权利。
    税收抵免与税收扣除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计算出应纳税额后,从中减去一定数额,后者则是从应税收入中减去一定金额。由于税收抵免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其税后所得,故而它通常作为一种政府的政策工具在实践中加以应用,以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美国的外交政策影响税收规定也就不足为怪了。比如,美国的税收抵免与“反恐”挂钩,税收抵免制度明确规定,美国纳税人在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缴纳的税收,一概不得进行税收抵免。而且,即使纳税人的收入是在第三国获得的,但该笔收入的原始来源地是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那么这笔收入在第三国所缴纳的税收也不能得到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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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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