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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 ,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例如,城市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养路费就是用于养路等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
    (1)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
    (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
    (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
    (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过去,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按《决定》精神,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打破了过去“两权不变”的管理模式。重新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从“两权不变”,到“还钱还权”是预算外资金性质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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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预算外资金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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