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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回20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是否都是免税的?
首先应区分“中国境内企业”的性质,到底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内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和第十九条第(四)款“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内资企业取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利润,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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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回20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是否都是免税的?
贡献者:zdd5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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