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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账项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不包括遗失结算凭证、发现的待补结算凭证。企业银行存款帐余额应以银行对帐单上的余额为准。
    未达账项主要是因为企业和银行收到结算凭证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比如,企业委托银行向外地某单位收款,银行收到对方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后,就记账增加企业的银行存款,再将结算凭证传递给企业,企业在收到结算凭证后再记录增加自己账上的银行存款。在银行收到结算凭证至企业收到结算凭证期间,就形成了未达账项。
    企业和银行之间可能会发生以下四个方面的未达账项:
    一是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入账的款项,(银行已收而企业未收)如,委托银行收款等。
    二是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未付款入账的款项,(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如,借款利息的扣付、托收无承付等。
    三是企业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办理完转账手续因而未收款入账的款项,(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如,收到外单位的转帐支票等。
    四是企业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办理完转账手续因而未付款入账的款项,(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如,企业已开出支票而持票人尚未向银行提现或转账等。
    出现第一和第四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使开户单位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不一致,很容易开出空头支票,对此,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出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时,开户单位应到银行取得相关结算凭证回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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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未达账项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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