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 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 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 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 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 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 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 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68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广播影视服务
贡献者:左小猪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68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