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56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贡献者:左小猪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56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