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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免税产品时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17全额交税,是否有依据?是否可以申请开红字,然后再开正确的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企业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条件,无法取得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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