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内,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55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行政复议前置
贡献者:左小猪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55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