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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深圳)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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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贡献者: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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