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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焦炭和其他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和贵重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通常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详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1.固体盐 每吨10-60元
2.液体盐 每吨2-10元

    注: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三)计税方法
    资源税通常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和减税
    资源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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