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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怎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电子信息并同时作废纸质发票。
       (2)销售方若已将发票交购买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DAI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这三个作废条件的,可要求购买方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认证证明或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DAI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将发票全联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3)已将发票交购买方,且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货折让的,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正确的蓝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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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作废增值税
贡献者:zdd5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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