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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税前扣除的账务处理
点击次数:1484    发布时间:2014-8-14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一、实务案例 有一客户2012年花7000多万买了一栋办公楼,买之后花了2千多万开始对该办公楼进行大规模装修,然后把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5年进行摊销,税务认为这笔装修费用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应该合并计入办公楼价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是企业坚持认为是可以做为大修理支出处理。 在实践中,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房屋装修费用税务如何列支经常让财务人员混淆不清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一
一、实务案例
       有一客户2012年花7000多万买了一栋办公楼,买之后花了2千多万开始对该办公楼进行大规模装修,然后把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5年进行摊销,税务认为这笔装修费用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应该合并计入办公楼价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是企业坚持认为是可以做为大修理支出处理。
在实践中,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房屋装修费用税务如何列支经常让财务人员混淆不清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建筑物装修费用支出,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该项后续装修费用支出,是属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如何在税前扣除,是计入资产折旧扣除,还是单独摊销,或是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相关规定
(一)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房屋或者建筑物装修支出实际就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两个条件的,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相关规定 
         当然,上述的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处理方式是有差异的。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对房屋装修支出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只是因为规定比较零散,没有进行集中梳理,故很多企业会计对该类问题如何处理感到模糊。本文对相关法条及其释义进行理解整理,结合房屋装修和固定资产修理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分析,希望能够为纳税人在进行相关房屋装修和固定资产修理的涉税处理时提供参考。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房产或者建筑物装修费用后续支出,分为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一般修理支出。
1.房屋或者建筑物改建支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理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房屋或者建筑物,而不包括其他固定资产,也不包括没有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和建筑物。
(2)租入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而不包括其他的固定资产,也不包括企业自有的、非租赁的房屋和建筑物。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由于此类固定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方,而不是作为承租方的改建方,所以其受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其改建支出也只能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
2.改建支出以外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这里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大修理支出,既包括房屋或者建筑物不动产改建支出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也包括其他动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的后续修理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的定量的方式进行界定,而没有采用定性的方式,这主要是从易于判断和简便操作的角度考虑的。即: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资本化,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大修理支出”;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费用化,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房屋或者建筑物的后续装修支出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或者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二)自有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原值,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
(三)房屋或者建筑物改建支出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大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予费用化,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上述案例中对2千万的装修费应当属于自有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原值,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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