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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点击次数:1365    发布时间:2014-10-22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

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关于折旧。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 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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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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