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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应注意哪些?
点击次数:1288    发布时间:2014-10-29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2014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指出,今年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方面,将加大对虚开、骗税案件查处力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其中行业税收检查项目之指令性检查项目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和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自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再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之指令性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尤其是2014年直接针对股权转让交易事项,可见其重要

2014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指出,今年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方面,将加大对虚开、骗税案件查处力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其中行业税收检查项目之指令性检查项目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和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再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之指令性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尤其是2014年直接针对股权转让交易事项,可见其重要性。基于此,本文将对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希望相关企业与个人能防范于未然,及时自查,从容应对。

一、企业转让股权的自查重点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重点

1.检查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平价、折价和溢价转让);

2.股权转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核定定率的企业转让股权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扣除了投资成本;

4.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扣除了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税务处理

1.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关于发布<</FONT>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

5)《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

2.特殊事项处理

1)提前分配留存收益

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可考虑先分配留存收益且该留存收益属免税收入,分配后每股净资产降低从而股权转让价格降低,最终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可少缴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因此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212.html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账务处理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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