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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ahui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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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会计师 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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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2-08 09:31:00

外汇付汇超期
外汇付汇超期如何处理,付汇有没有核销,付汇的流程是什么?

问题补充:已经超过120天了,那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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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12-08 10:29:00投诉

报关单日期已超过90天,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做延期合同登记及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当其状态为确认时,即可指定银行付汇(此时请向你申请付汇的银行要到银行DAI码),即可带上进口付汇联,发票,合同(无合同可采用订单),银行购汇申请书进行付款
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如下:一、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二、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三、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四、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五、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回复时间:2010-12-08 10:39:00投诉

第二章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第十条 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二联退进口单位,将第三联与其它付汇单证一并留存五年备查。

第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见附件五、六)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第十四条 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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